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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的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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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禁止的歧視和騷擾?

一般說來,禁止的歧視和騷擾是指任何口頭、視覺、身體行為或任何其他類型行為,倘若該行為基於被禁止的根據──例如種族、性別或宗教信仰,並且影響到就業條件或服務得到或造成某種受威脅、非友善或令人厭惡的環境。禁止的歧視和騷擾不僅非法,而且不可接受。

禁止的歧視和騷擾通常附帶有關個人間權力差異的成份。因此,即使某人似乎已默許歧視或騷擾行為,該人仍可能被視為禁止的騷擾之受害者。禁止的歧視和騷擾可能發生於員工與經理之間,教員之間,教員、職員或學生與顧客、病人、供應商或承包商之間,學生與教員或另一個學生之間,男性與女性之間,或同性之間。

禁止的歧視和騷擾中有一些屬於性騷擾。性騷擾是指如下概括的任何令人討厭的性挑逗、性好處要求,以及任何其他性行為︰

交換條件
對此類行為的屈從或拒絕,被明確或隱含地用作任何影響某人就業條款、服務接收或學習活動之決定的一項依據。更多…

非友善環境
此類行為的後果為不合理地干擾某人之工作表現、服務接收或學習活動,或造成某種受威脅、非友善或令人厭惡的環境。若此行為發生於教學環境中,則必須亦為持久、普遍且與學習主題無密切關係。 更多…

禁止的歧視和騷擾可能涉及實際傷害(經濟損失、不良推薦、較低成績),但並非必須如此。造成員工工作條件不良或妨礙學生接受教育的行為亦可能構成禁止的騷擾。

在不同的人看來,特定行為令人厭惡或不受歡迎的程度並不相同。法院使用「合理人」(*)標準來判定有爭執的行為是否構成禁止的歧視和(或)騷擾。合理人標準不僅同時照顧到男性和女性的看法,而且考慮了涉及人士的職業地位和權力。(*)

倘若自願參與者間的騷擾行為令第三者感到不快,在足夠嚴重或普遍的情況下,此第三者可為禁止的騷擾之受害者。

* Ellison訴 Brady 、924 F2d 872 (9th Cir 1991)一案中,對本地區有司法權的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詳細說明了 Meritor Savings Bank訴 Vinson、477 US 57 (1986)一案及就業機會均等委員會的指導方針,並宣佈了用於確定工作中性行為屬於不受歡迎且令人厭惡行為的「通情達理女性」測驗。


關於禁止行為的進一步定義和示例,也請參閱OHSU有關平等機會投訴程式、平等機會、騷擾、性騷擾、家庭成員就業、衝突的兩廂情願關係 、計算和通訊資源的可接受使用,以及OHSU願景與核心價值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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