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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的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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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友善環境騷擾

當令人厭惡且屬於被禁止之列的口頭、非口頭或身體行為的嚴重和普遍程度,已不合理地干擾到員工的工作或學生的學習時,或已對「通情達理人士」造成某種受威脅、非友善或令人厭惡的環境時,此工作或學習環境即為「非友善」。非友善環境標準的焦點集中於對工作或學習環境的「毒化」,而不是針對個人的實際行動。就構成非友善環境騷擾而言,禁止的行為必需令「通情達理人士」厭惡。領導人員有責任保證員工或學生不會造成非友善環境。

單一事件或少數幾個事件不一定會達到非法騷擾的程度。但是,單個極端事件可能構成禁止的歧視或騷擾。每個事件均需要分別加以評估。

當嚴重和普遍程度足以干擾工作或學習時,下列類型行為可能造成非友善環境︰

  • 玩笑或侮辱
  • 挑逗
  • 對某人身體或性生活的評論
  • 猥褻評語
  • 再三的約會邀請
  • 因某人屬於受保護類別而針對該人的言語侮辱
  • 粗魯的性手勢、對身體的淫蕩注視、性暗示的眨眼、站立過於接近
  • 展示關於性暗示主題、種族、宗教信仰等等的招貼和漫畫
  • 色情材料
  • 性暗示「贈禮」
  • 「尾隨」行為
  • 觸摸、擁抱、親吻或輕拍
  • 與他人身體之有意且反覆的擦觸或碰撞
  • 限制或阻擋他人的移動

某些行為儘管在特定情況下是可接受的,但在工作場所或教室內卻是不適宜的,尤其是已有人表示反感後。該行為是否觸犯法律或本校方針取決於每個案例的具體情況。


關於禁止行為的進一步定義和示例,也請參閱OHSU有關平等機會投訴程式、平等機會、騷擾、性騷擾、家庭成員就業、衝突的兩廂情願關係 、計算和通訊資源的可接受使用,以及OHSU願景與核心價值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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